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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山场撂荒15年被收回女儿告村民组侵权败诉

本报讯 父母承包经营山场被村民组收回拍卖,孙某认为村民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村民组和林权购买者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德县法院判决原告孙某败诉。

孙某是广德县邱村镇人,1978年孙某出嫁到江苏省常州市,并办理了户口迁移。 1982年村集体分给孙某父母一处自留山场,由孙某父母经营。 1985年至1997年间,因孙某父母相续去世,在此期间该山场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山场资源被砍伐、破坏。为合理利用土地,不让山场抛荒,2001年,村民组将山场收回,经村民讨论交由承包者张某承包经营20年。 2008年11月1日,村民组又将该山场林权拍卖给购买者杨某,由杨某在张某承包期满后取得该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孙某认为此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民组山场林权拍卖合同无效及原告对被争议山场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组2001年将该山场收回而发包给张某经营,张某已实际经营多年,原告理应知道该事实而未提出异议,亦可认定原告未对该山场进行实际管理和经营。山场因无人看管,导致山林资源被大量毁损、破坏,而原告对山场资源被破坏的事实亦无异议,故自1986年开始,山场实际上处于持续撂荒状态。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连续两年不植树造林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林地。 ”村民组收回此处自留山,是为防止林地资源的浪费及对山场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符合法律规定。村民组收回山场再发包及拍卖给杨某,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崔建红 方丽 胡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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